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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水利学会章程

(2015.5.31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肇庆市水利学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成立的水利、水电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合的学术性的、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是肇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广东省水利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的学风;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的水利、水电工作者,发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水利、水电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肇庆市水务局和肇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肇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机构设在广东省肇庆市工农北路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水利水电相关的学术交流、科技课题研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编辑出版学术书刊,普及科技知识,推广先进生产技术经验;

开展技术咨询活动,对我市水利、水电建设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性和科技性的建议;

接受委托进行工程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和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职务水平评定和标准化的审议;

按有关规定兴办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经济实体;

积极开展为会员和水利水电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培养和发现人才,推荐人才,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开展中介服务,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承担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和提供技术服务;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研究,工程项目评估与论证及科技成果鉴定,评奖和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等工作;对先进专业技术工作者和优秀专业技术成果、论文进行评奖;

开展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与管理业务水平服务;

开展同国内、外水利、水电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生产、教育、科研单位从事水利水电事业及与本事业有关的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水平的水利工作者;

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积极从事本会工作的管理干部;

与本会专业有关的机关、企事业、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自愿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可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

各单位会员可独立到当地民政机关登记为法人团体。各单位会员独立开展的业务活动,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各单位会员在业务上受本会的指导,其会员人数纳入本会统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有选派代表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的权利;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单位会员有承接科技咨询任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科普和科研咨询等活动,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第十二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7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理事(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本会会员会籍及日常联系,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管理,本会会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移会籍的,取得相关团体同意接纳后,由本会办理会籍转出手续。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被法律判决剥夺公民权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十一)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㈠、㈢、㈤、㈥、㈦、㈧、㈨、㈩、(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拟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我市水利建设有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为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员会费;

接受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55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